(2017)闽012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晶晶与柳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晶晶,柳明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959号原告:吴晶晶,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柳明光,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吴晶晶与被告柳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吴晶晶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晶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晶晶负担。审判员 张质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