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旺建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铭佳轮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旺建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铭佳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979号原告:重庆旺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6号。法定代表人何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铭佳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35号汇景楼B座21-3号。法定代表人:刘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旺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铭佳轮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登记。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重庆旺建物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海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