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二中执字第26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建生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何威,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二中执字第26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何威,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号A1-4室。法定代表人申海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二中执字第26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院东丽温泉家园6号楼1门2005号房产,并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买受人程学炜(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拍卖款已全额交付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88号院东丽温泉家园6号楼1门2005号房产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学炜(身份证��码×××)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程学炜(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程学炜(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