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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小雨与凡连根、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雨,凡连根,张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8号原告刘小雨,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凡连根,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留勤,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凡连根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雨诉被告凡连根、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雨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小雨承担。审 判 长  范 丽审 判 员  朱文靖人民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