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小雨与凡连根、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雨,凡连根,张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8号原告刘小雨,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凡连根,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留勤,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凡连根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雨诉被告凡连根、张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雨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小雨承担。审 判 长 范 丽审 判 员 朱文靖人民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