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刑初47号公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租用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东至于底村集体土地、南至田间道、西至于底村集体土地、北至田间道范围内16.22亩耕地,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其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建库房。经石家庄市��土资源局鉴定,该宗非法占用的耕地,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租用栾城区楼底镇于底村东至于底村集体土地、南至田间道、西至于底村集体土地、北至田间道范围内16.22亩耕地,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其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建库房。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宗非法占用的耕地,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国土资源局行政卷、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测量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文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