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礼,杨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庙冲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2000021442516XJ。法定代表人:禹荣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江,系贵州省水城县猴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014114。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林,系贵州省水城县猴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131302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礼,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楠,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114166。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忠,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礼、杨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蒙彩虹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瞿继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永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