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立伟与中天建设集团长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伟,中天建设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5号原告:赵立伟,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天建设集团长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楼亚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路,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初振阁,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伟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长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的主张,原告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并按时完成了该项目施工任务。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该合同中签章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调度楼新建工程装饰工程项目专用章”,而本案被告名称为中天建设集团长春有限公司。经确认,本案被告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国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0元已预交,全部返还原告赵立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楠人民陪审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