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连学虎与马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学虎,马俊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97号之一原告:连学虎,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马俊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连学虎与被告马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连学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学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共计527元,由原告连学虎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