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9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连学虎与马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学虎,马俊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97号之一原告:连学虎,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马俊明,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连学虎与被告马俊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连学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学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共计527元,由原告连学虎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