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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3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汤中云、农春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中云,农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汤中云,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农春秀,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申请执行人汤中云与被执行人农春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中云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农春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春秀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支付汤中云款项28602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3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29元。2017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农春秀尚欠申请执行人汤中云款项28602元,其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汤中云支付2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汤中云于同日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执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