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谢廷杰与周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廷杰,周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271号原告:谢廷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周先伟,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谢廷杰与被告周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谢廷杰以被告周先伟已支付购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廷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廷杰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