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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志浩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浩,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229号原告:张志浩,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张辉,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浩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志浩负担。审判员  宋清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