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铁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2民终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执行人黑龙江天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本案执行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执1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付治钧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鄢锁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