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新江、陈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江,陈刘,安庆欧慧雅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曹新江,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刘,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安庆欧慧雅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陈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刘、安庆市欧慧雅护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883.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