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旭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刘旭,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刘旭,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刘旭,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288号原告:刘旭。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经营者:郭合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名厨家宴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