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雪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张雪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891号原告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培培,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凤,女,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魏玉娇,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金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冯朝阳人民陪审员 瞿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