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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尹绪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绪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478号罪犯尹绪虎,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奉节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绪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完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3558裁定,将罪犯尹绪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绪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间隔期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获得考核积分1290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绪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绪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