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进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进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特2号申请人:潘进祥,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学文,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潘进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进祥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潘进科亲兄长,申请人父亲潘廷华、母亲李作秀分别于2012年3月7日和2012年12月23日去世。被申请人自1995年起患有××,于1998年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父母生前和兄弟十四年来一直四处寻找,同时也求助过社会团体和公安机关四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六安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7日出具了潘进科失踪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潘进科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潘进科,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新河东路家属区,系申请人潘进祥的弟弟。申请人潘进祥父亲潘廷华、母亲李作秀分别于2012年3月7日和2012年12月23日去世,其生前婚生五个子女,即潘进仓、潘进银、潘进祥、潘进科、潘进喜。被申请人潘进科失踪前随申请人潘进祥生活,因患××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无任何联系。在此期间申请人潘进祥及其父母经多方寻找无果。2012年9月7日申请人潘进祥等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查询,经公安机关查询无潘进科信息并出具失踪证明。申请人潘进祥申请宣告潘进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法制日报》以登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潘进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潘进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进科因患××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已满十九年以上,且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潘进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潘进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进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