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367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2835453Q。负责人谭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