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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易涛与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涛,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陈德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821号原告:易涛,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爱民,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2单元-537)。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2单元-123)。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顺,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涛与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陈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陈德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陈德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涛撤回对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陈德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1033元减半收取12551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易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人民陪审员  隋庆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底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