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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李耀辉诉邢伟、王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辉,邢伟,王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727号原告:李耀辉,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住铁锋区。被告:邢伟,男,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龙沙区。(未到庭)被告:王亚楠(被告邢伟之妻),女,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钰光(系被告王亚楠之子),男,汉族,1996年2月10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李耀辉与被告邢伟、王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辉、被告王亚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钰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耀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伟立即偿还原告李耀辉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亚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邢伟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欠银行贷款,为偿还银行贷款,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将100,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王亚楠与邢伟系夫妻关系,应对邢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邢伟未参加庭审,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但庭后到法院来说明:第一,此借条是2010年所写,早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法院不应该受理;第二,此款已经还清,在2014年之前分三笔还的。2012年5月份还了原告50,000.00元,具体还款时间记不清了。原告始终追的挺急,总要钱。还的都是现金,借条已经收回,这个借条不能说明其借李耀辉的钱,这么大一笔借款,不可能书写的如此潦草。且邢伟明确说明本案借条是其所写,并不要求笔迹鉴定。被告王亚楠辩称,借款是事实,确实借了100,000.00元,但是这个钱两年前就已经还完了,借条都拿回来,从20110年到现在已经7年了,不是一次性还款的,是陆陆续续还的,还了能有5、6次。把钱给原告了,原告把借条还了,就把借条销毁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列明如下:一、2010年3月24日,10万元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王亚楠对真实性有异议,不是被告邢伟写的,这个借条不是原件,是假的,要求做司法鉴定;二、证人于平,口述2010年李耀辉在其手里借了30,000.00元钱,当时李耀辉说是借一个朋友,当时是李耀辉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来其家楼下取的,其家楼下有一个工商银行。证人王玉山称其跟李耀辉是朋友关系,2010年3月24日李耀辉管其借了20,000.00元钱,当时李耀辉说有一个朋友借钱说还什么贷款要串一下钱,当时怎么给的钱我不记得了,给的是现金,这20,000.00元钱到现在也没还。证人孙国华,称其和李耀辉是朋友,李耀辉在2010年3月份向其借了20,000.00元钱,当时李耀辉和另一个人开车到其这,说是给朋友串一下钱,这20,000.00元已经归还了。因当时着急用钱,其和李耀辉一起去渔场要过一次钱,这20,000.00元钱是要过钱以后李耀辉还的。被告对三个证人所述不知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邢伟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24日,被告邢伟因欠银行贷款,向原告李耀辉借款100,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邢伟签字,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王亚楠认为借款事实存在,但已经归还,借条是假的,并要求鉴定,被告邢伟庭后到法院来称借条确系其本人所写,不需要鉴定,但认为该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这么大一笔借款,不可能书写的如此潦草,并称此款已还清。本院认为,原告李耀辉与被告邢伟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实际履行出借义务,给付被告邢伟100,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邢伟给付100,0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王亚楠作为被告邢伟的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丈夫邢伟的借款行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邢伟及王亚楠抗辩称该欠款已全部偿还完毕,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伟、被告王亚楠共同偿还原告李耀辉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邢伟、被告王亚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梅人民陪审员  王宇舟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