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岑某与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韦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民初365号原告:岑某,女,1978年10月13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途,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告韦某1(又名韦炳雄),男,1962年8月13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原告岑某与被告韦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岑某与被告韦某1离婚;2、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婚生女儿韦某2、儿子韦某3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由原告或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共育有女儿韦某2(今年17岁)及儿子韦某3(今年13岁)。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会关心原告,经常喝酒且逢喝必醉。在生活中,原、被告之间没有沟通,只有无休止的吵架、骂架。从2012年起,原、被告就一直分居。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韦某1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因为离婚后对孩子伤害太大,小孩还是未成年,我希望和原告和好。二、我平时就是做工了累了喝点酒,但我没有打过原告,原告一直在广东打工,一年才来几天,所以感情才不是很好,我希望和原告好好生活下去。现在小孩子一个读初中,一个小学,学习压力大,如果真要离婚,也要等到小孩子成年后再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韦某2,2004年10月23日生育长男韦某3。双方婚后因缺乏沟通和交流,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岑某与被告韦某1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有两个小孩,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缺少沟通,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但如果双方平时多联系、沟通,改变彼此之间的性格,多关心对方,相互包容,就能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弥合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岑某与被告韦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先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