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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蒙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851号原告蒙某(曾用名蒙凤谈),女,壮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桂林市,被告莫某,男,壮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蒙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文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