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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坤与被告成都欣辉格林利科技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坤,成都欣辉格林利科技有限公司,张雪梅,陈虹利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820号原告:王文坤,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国,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欣辉格林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销售总监。第三人:张雪梅,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虹利,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鲲,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坤与被告成都欣辉格林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雪梅、陈虹利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文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坤撤回对被告成都欣辉格林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王文坤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文坤承担。审判员  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