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河滨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方园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河滨贸易有限公司,海盐方园铸造厂,金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838-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河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南路3号、7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5918-0。被执行人:海盐方园铸造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179-3,组织机构代码:71250528-5。法定代表人:徐忠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金美华,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保证人:金平,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大荆镇溪滨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本院在执行海盐县河滨贸易有限公司与海盐方园铸造厂、金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54418.33元,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河滨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83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