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支公司地址:咸阳市某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女,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支公司(2017)陕0429执26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170元,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润军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