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名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名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龙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256号原告:达州市名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周村明被告:王龙全,男,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住通川区。原告达州市名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名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州市名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