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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易石云与黄卫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石云,黄卫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383号申请执行人易石云,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黄卫丰,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89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初步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执行和解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应严格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