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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与嵊州市逸歌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何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嵊州市逸歌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何洁,张亮,金群燕,邵晶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539号之一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镇东路新综合楼。负责人:蔡杭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逸歌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富润环镇东路。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被告:何洁,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亮,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金群燕,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邵晶晶,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与被告嵊州市逸歌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何洁、张亮、金群燕、邵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凯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