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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与易子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易子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697号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红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剑秋,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易子义,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子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8元,但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东恒誉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瀚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