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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德祥与苏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祥,苏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730号原告:赵德祥,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苏南辉,男,65岁,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赵德祥与被告苏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德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德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赵德祥负担。审判员  蒋娇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怡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