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61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生,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