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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61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生,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爱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