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苏淼森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斯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淼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伊斯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130号原告:江苏淼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曾玉蝉,董事长。管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君临国际*座**楼。负责人:胡玖。被告:上海伊斯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波路518弄1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鸿云,董事长。原告江苏淼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斯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淼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