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钟亨伦、郑丽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钟亨伦,郑丽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3号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815室。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钟亨伦,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郑丽萍,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亨伦、郑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