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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钟亨伦、郑丽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钟亨伦,郑丽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3号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815室。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钟亨伦,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郑丽萍,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亨伦、郑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