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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香华与闫泽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华,闫泽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618号原告:黄香华,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泽虎,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黄香华诉被告闫泽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香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香华负担。审判员 金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