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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山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103号。法定代表人:于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孙玉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大山,男,1964年5月31日生,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直属施工队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南民三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山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04)南经执字第257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362号。执行中,被执行人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执行费3991元,并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南经执字第257号、(2017)黑0103执恢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