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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鸡西市龙鼎鑫煤矿与被申请人董成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龙鼎鑫煤矿,董成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特12号申请人:鸡西市龙鼎鑫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艳胜村。投资人:郭振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钢,男,该煤矿职员。被申请人:董成河,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申请人鸡西市龙鼎鑫煤矿(以下简称龙鼎鑫煤矿)与被申请人董成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鼎鑫煤矿称,一、董成河的委托代理人范红梅与董成河并不在同一社区,仲裁委未审查范红梅的代理资格,亦未向龙鼎鑫煤矿出示质证,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二、仲裁委裁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程序违法。综上,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董成河称,一、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仲裁庭审时龙鼎鑫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郑兆钢对仲裁申请人的身份并无异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并未规定当事人与代理人必须系同一社区,且无论代理人代理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影响董成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无论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多大,都适用终局裁决。故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龙鼎鑫煤矿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龙鼎鑫煤矿支付董成河劳鉴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住院护理费10,558.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395.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149.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658.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772.50元,合计163,815.01元,扣除已支付的900元,余款162,915.01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龙鼎鑫煤矿未举示证据,被申请人董成河向本院举示了证据一,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范红梅的代理资格是否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董长河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鸡西市恒山区大恒山街道办事处勤俭社区居委会推荐范红梅作为其代理人的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仲裁庭审中,龙鼎鑫煤矿亦未对范红梅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故龙鼎鑫煤矿主张范红梅代理资格违法,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是否应适用终局裁决。龙鼎鑫煤矿与董成河双方的纠纷系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规定的终局裁决范畴。故龙鼎鑫煤矿主张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龙鼎鑫煤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二项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鸡西市龙鼎鑫煤矿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龙鼎鑫煤矿负担。审判长 王 晓 英 &  # x B ;审判员 冯 莹 & # x B ;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都晶速录员刘香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