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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莫华、吴越与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莫华,吴越,祝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申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越,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平,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再审申请人莫华、吴越因与被申请人祝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7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莫华、吴越以已与被申请人祝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莫华、吴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华、吴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