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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军、明晓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明晓胜,杜建强,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明晓胜,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建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侠,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晓胜、杜建强、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衡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