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宝金与李明花、朴明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金,朴明根,李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徐宝金,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朴明根,男,1958年6月26日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南区。被执行人李明花,女,1961年2月14日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宝金与被执行人李明花、朴明根(2016)吉2401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朴明根、李明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000元)。本院现已查控的财产暂时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灿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