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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锐溪、林壮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锐溪,林壮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377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益民路永华园**幢。法定代表人:黄怀丹,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训泉、黄祖泓,系该社员工。被告:林锐溪,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林壮迎,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朱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锐溪、林壮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