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单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单宏伟,季育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66-1号原告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王府大街63号中泰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东座18层1808室。法定代表人柴玉芬,总经理。被告单宏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季育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原告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单宏伟、季育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单宏伟、季育成名下98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同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石家庄新石北路支行131080100018170070666账户存款98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11月13日到2015年5月12日。后该案件移送本院管辖,现原告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三个月。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索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王红名下的南京市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21幢606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宁产权证白转字第370415号的房屋。二、继续查封登记在张云海名下的南京市公园路44号5幢407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宁产权证白转字第372092号的房屋。三、继续查封登记在丁一名下的南京市联合村169号清新家园13幢3单元105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宁产权证白转字第261513号的房屋。四、继续查封广东省惠东县碧桂园观山海14单元8层03号房,合同编号为0027485的房屋。五、继续冻结被告石家庄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石家庄新石北路支行131080100018170070666账户存款9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创山审 判 员 易卫军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