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4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琼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李卓军、李文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三易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趁被害人李峰熟睡之机,由李卓军望风,被告人雷某某用插片开锁,李文军入户窃取被害人李峰人民币20000余元,罗西尼手表一块,雷达手表一块,实物价值人民币9063元,三星手机一部,实物价值825元。作案后,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雷丹丹(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421号701室,趁被害人徐双定熟睡之机,采用插片开锁方式入户,窃取徐双定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白色苹果4S(8G)手机一部,实物价值640元,黑色男式皮带一条,实物价值人民币50元,女式石英手表一块,玉手镯两个。作案后,部分赃物丢弃,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2016年8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伙同雷丹丹(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423号201室,趁被害人李培武熟睡之机,采用插片开锁方式入户,窃取李培武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黑色苹果4S(16G)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6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雷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凌晨4时许,伙同李卓军、李文军(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三易花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趁被害人李峰熟睡之机,由李卓军望风,被告人雷某某用插片开锁,李文军入户窃取被害人李峰人民币20000余元,罗西尼手表一块,雷达手表一块,实物价值人民币9063元,三星手机一部,实物价值825元。作案后,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雷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凌晨2时许,伙同雷丹丹(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421号701室,趁被害人徐双定熟睡之机,采用插片开锁方式入户,窃取徐双定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白色苹果4S(8G)手机一部,实物价值640元,黑色男式皮带一条,实物价值人民币50元,女式石英手表一块,玉手镯两个。作案后,部分赃物丢弃,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被告人雷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凌晨4时许,伙同雷丹丹(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423号201室,趁被害人李培武熟睡之机,采用插片开锁方式入户,窃取李培武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黑色苹果4S(16G)手机一部,实物价值26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峰、徐双定、李培武的报案及陈述、同案李卓军、李文军、雷丹丹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勘验、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视屏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无视刑律,伙同他人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佳????????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