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贤武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贤武,男。被告人何贤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2日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贤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6日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贤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柏莹、葛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贤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贤武于2016年5月至7月,使用弹弓、弹珠等工具砸碎车玻璃实施盗窃。被告人何贤武共计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贤武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贤武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贤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何贤武在大连市中山区某地下停车场使用弹弓、弹珠等手段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的起亚智跑左后门车玻璃砸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元),盗走车内一部ipadair2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古驰男士咖啡色男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现金3,000元人民币、一件男士上衣(无实物,无法估价)。2016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何贤武在某医院停车场地下三层使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的吉普车右前门车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2,450元),盗走车内700元人民币、一个绿色女式包(无实物,无法鉴定),包内有化妆品若干(无实物,无法鉴定)。2016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何贤武在铁路医院停车场地下二层使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雷克萨斯NX200左后门车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384元),盗走车内一个粉色电脑包(无实物,无法鉴定),内有一部DELL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一个burberry双肩包(无实物,无法鉴定),包内有化妆品若干(无实物,无法鉴定)。2016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贤武在某地下停车场使用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保时捷凯宴右前门车玻璃砸碎(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人民币1,475元),盗走车内katespade白色贝壳女士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何贤武共计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900元。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何贤武被抓获到案。另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桂林街派出所于2016年11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案件中被盗财物除张某的katespade包外全部灭失,无法返还。由于张某电话无法接通,暂未返还,现暂存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何贤武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大连市中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大中价认刑[2016]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贤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贤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贤武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民私人财物,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贤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贤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katespade白色贝壳女士包(下白、上黑)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张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弓一个、钢珠一袋、针织手套一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盛国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