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政权、杨左皋等四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权,杨左皋,杨宝,付煜雄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政权(又名王黑娃),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左皋(曾用名杨西平),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自动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宝,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被告人付煜雄(外号“班副”),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自动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政权、杨左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杨宝、付煜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政权、杨左皋、杨宝、付煜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政权和李江涛(另案处理)预谋在王政权家附近的长庆采油十厂五蛟作业区庆四接至庆二联四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盗窃原油,李江涛提供钻头、卡子、阀门、短节等打眼装卡作案工具,王政权打电话约被告人杨左皋共同作案,杨左皋表示同意。后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预先踩好点的管线处,三人轮流挖出管线,杨左皋和李江涛用钢锯条锯开管线防腐保温层,并清理干净,将李江涛准备好的卡子、阀门等工具固定到管线上,三人轮流将管线钻开,杨左皋将钻子退出关闭阀门。过了两天的一个晚上,王政权和杨左皋因当晚钻的孔比较小,出油慢,二人拿着钻子来到上次打孔装卡的地方,又在上次打孔装卡处钻了几下,后用草将卡子阀门盖好回家。此次,造成管线焊补费用2550元。在随后的一个月内,被告人王政权、付煜雄、杨宝、杨左皋伙同李江涛等人分别组合后,连续12次在该打眼处盗窃原油,均卖至怀安粮库杨天郁的非法收油点销赃。综上,被告人王政权破坏易燃易爆作案1起,管线焊补费用2550元,盗装原油5.87吨,获赃款3800元,价值12344.38元,共造成经济损失14894.38元。被告人杨左皋破坏易燃易爆作案1起,管线焊补费用2550元,盗窃原油1.4吨,获赃款750元,价值3463.68元,共造成经济损失6013.68元。被告人杨宝盗窃作案11起,盗窃原油5.05吨,价值10612.54元,获赃款2650元。被告人付煜雄盗窃作案3起,盗窃原油2.46吨,价值5195.52元,获赃款900元。被告人王政权、杨左皋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系主犯,被告人杨宝、付煜雄构成盗窃罪,系从犯,被告人杨左皋、付煜雄系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政权、杨宝、付煜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左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不是本案主犯,理由是本案的犯意不是其提出的,也没有预谋,作案工具不是其提供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政权和李江涛(现外逃)预谋在王政权家附近的长庆采油十厂五蛟作业区庆四接至庆二联四寸输油管线上打眼装卡盗窃原油,李江涛提供钻头、卡子、阀门、短节等打眼装卡作案工具,王政权打电话约被告人杨左皋共同作案,杨左皋表示同意。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22时许,王政权、李江涛、杨左皋三人在王政权家集合,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预先踩好点的管线处,三人轮流挖出管线,杨左皋和李江涛用钢锯条锯开管线防腐保温层,并清理干净,将李江涛准备好的卡子、阀门等工具固定到管线上,三人轮流将管线钻开,杨左皋将钻子退出关闭阀门,王政权拿袋子打开阀门放油,十几分钟装了半袋子原油,出油比较慢,三人关掉阀门,将半袋原油丢弃。过了两天的一个晚上,王政权和杨左皋因当晚钻的孔比较小,出油慢,二人拿着钻子来到上次打孔装卡的地方,又在上次打孔装卡处钻了几下,后用草将卡子阀门盖好回家。此次,造成管线焊补费用2550元。在随后的一个月内,被告人王政权、付煜雄、杨宝、杨左皋伙同李江涛等人分别组合后,连续12次在该打眼处盗窃原油,均卖至怀安粮库杨天郁的非法收油点销赃。具体为:第一次参与人王政权、付煜雄、杨左皋、李江涛,盗油0.82吨,获赃款1300元,付煜雄分400元,其他三人每人300元,涉案价值1731.84元。第二次参与人王政权、付煜雄、杨左皋、杨宝,盗油0.82吨,获赃款1300元,王政权、杨左皋各分450元,付煜雄、杨宝各分200元,涉案价值1731.84元。第三次参与人王政权、付煜雄、杨宝,盗油0.82吨,获赃款1300元,王政权分800元,付煜雄分300元,杨宝分200元,涉案价值1731.84元。后王政权与杨宝购买一辆白色“猎豹”车,参与盗油,并于第五次至第十次分别有违法行为人杨福满、李福科、李希荣、武忠参与放哨,每次均分得100元,九次分别盗油0.35吨、0.38吨、0.53吨、0.36吨、0.3吨、0.35吨、0.56吨、0.38吨、0.2吨。分别获赃款为:600元、650元、900元、600元、500元、600元、950元、650元、350元,扣除车辆加油、放哨人员工资外,二人平分,涉案价值分别为:730.1元、792.68元、1105.58元、750.96元、625.8元、730.1元、1168.16元、792.68元、452.8元。综上,被告人王政权破坏易燃易爆作案1起,造成管线焊补费用2550元,盗装原油12次计5.87吨,获赃款3800元,价值12344.38元,共造成经济损失14894.38元。被告人杨左皋破坏易燃易爆作案1起,造成管线焊补费用2550元,盗窃原油1.4吨,获赃款750元,价值3463.68元,共造成经济损失6013.68元。被告人杨宝盗窃作案11起,盗窃原油5.05吨,价值10612.54元,获赃款2650元。被告人付煜雄盗窃作案3起,盗窃原油2.46吨,价值5195.52元,获赃款9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实本案发生经过及侦破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发生的地点及被告人所用的工具及车辆;3.原油含水证明、价格证明、五蛟作业区证明,证实被告人所盗窃的原油数额及含水比例,价格证明证实所盗原油的价值;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所设的收油点收购被告人拉来的原油的具体经过;5.称重实验笔录,原油过称记录,证实所盗原油的数量;6.证人唐某某、白某某证言,证实在巡线过程中发现管线被人打眼装卡及焊补事实;7.五蛟作业区出具的证明,证实焊补管线的花费及土地污染赔偿费用;8.庆阳市长庆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左皋、付煜雄主动投案;9.各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10.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权、杨左皋在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上装卡打眼,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杨宝、付煜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政权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左皋提出其不是本案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在预谋过程中被告人杨左皋未参与,且作案工具亦不是其提供,在本案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宝、付煜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左皋、付煜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政权、杨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左皋、杨宝、付煜雄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政权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被告人杨左皋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杨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9月25日止)被告人付煜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交的车辆两辆、手机两部、钢卡一幅,非法所得4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