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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7民719潘琴诉周云峰离婚未交费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琴,周云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719号原告潘琴,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被告周云峰,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潘琴诉被告周云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琴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立案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