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小青与王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青,王胜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02民初588号原告:赵小青,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胜洪,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庆众源寄卖行法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赵小青与被告王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胜洪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小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0万元整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2.5%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总计人民币30万元整,分别为2013年5月23日借10万元及2013年7月8日借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2.5%计取。借款期限为5个月,即至2013年12月9日还清。由于被告到期至今尚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现诉至法院。原告赵小青为证明自己的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被告王胜洪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赵小青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另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对于10万元的利息归还至2014年5月23日,20万元的利息归还至2014年5月8日,原告表示愿意就整个30万元的利息,起算时间自2014年5月24日。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赵小青借款给被告王胜洪,王胜洪并未依约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5%支付利息,该利率标准超出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王胜洪未出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胜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小青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王胜洪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丹丹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