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单艳苹与长春市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艳苹,长春市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单艳苹,女,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单艳苹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单艳苹已收到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交二调字[2015]第1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