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丽蓉、林建峰与被申请人贾钊生、王丹诉讼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蓉,林建峰,贾钊生,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60号申请人:王丽蓉,女,汉族。申请人:林建峰,男,汉族。被申请人:贾钊生,男,汉族。被申请人:王丹,女,汉族。申请人王丽蓉、林建峰与被申请人贾钊生、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丽蓉、林建峰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总价值相当于7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贾钊生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贾钊生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贾钊生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丹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以东,曲江池中路以南万科金域曲江房产一套(房屋预售证号:XX,合同登记号:XX),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查封被申请人王丹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以东,曲江池中路以南万科金域曲江车库一套(房屋预售证号:XX,合同登记号:XX),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丹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北池头一路1508号海天华庭房产一套���房屋预售证号:XX,合同登记号:XX),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贾钊生名下光大银行西安边家村支行银行账号:XX,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王丹名下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XX,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王丹名下平安银行西安含光路支行银行账号:XX,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王丹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太白北路支行银行账号:XX,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王丹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XX,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17)陕0104执保60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