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荣灿与唐润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灿,唐润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48号原告:苏荣灿,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润余,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苏荣灿诉被告唐润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苏荣灿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润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元,由原告苏荣灿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颖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