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王贵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光,王贵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759号原告:李晓光,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贵峰,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张延顺,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号。负责人:张泽,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晓光诉被告王贵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西城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